
近日,莲都太平乡木后村的陆某前往我院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人民币 10000 元,将自己的老公何某带回了家。
现年 44 岁的陆某系莲都太平乡木后村人,在家务农,她与老公陆某于 1990 年结婚,同年 3 月生育一子。 2008 年 1 月 9 日,陆某夫妇在不符合法定生育第二胎的情况下,在丽水市妇保院生育了第二胎(女孩)。 2008 年 11 月 9 日,丽水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陆某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 4 万元的决定,责令他们限期缴纳。之后,因陆某夫妇未主动履行缴纳义务,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遂于 2009 年 9 月 13 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何某夫妇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事实清楚,莲都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定准许执行。但因何某家境贫困,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一直未能有效执结。
为有效应对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题,自今年 2 月底开始,我院开展了计生非诉行政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对 2006 年以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了梳理,对其中 136 件尚未执结或程序终结的案件进行登记造册,何某夫妇的案件也是其中之一。
3 月 11 日 上午,我院执行人员与乡镇干部、计生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何某家,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劝说其自觉履行缴纳义务。无奈,他们仍是百般推脱,不愿缴纳社会抚养费。法院执行人员遂将何某带回法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举措,以此震慑被执行人。眼见法院执行人员动起了“真格”,陆某便主动到法院缴纳了部分执行款 1 万元,将老公领回了家,并承诺将分期缴纳剩余执行款项。
据了解,为增强执行效果,此次专项执行活动中,我院在充分分析每个案件、每个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逐案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人员的执行措施。同时,做到三个注重:一是注重联动协作,加强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执行预案,形成执行合力;二是注重方法创新,除运用日常执行与突击执行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常规举措外,还邀请人大代表、人民调解员参与执行,缓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抵触情绪;三是注重舆论宣传,采取专题报道、案件曝光等方式,及时披露专项执行活动进展,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营造良好执行氛围。
截止目前,我院梳理出的 136 件案件已有效执结 56 件,执行到位金额 113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