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月 19 日 上午,我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犯罪刑事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在辩护人右侧靠近旁听区的的位置多了一个“被告人亲属”的席位。
“这起盗窃案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现在已满 18 周岁未满 20 周岁,我们根据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知了他的母亲到庭参加诉讼。”该案承办法官阙少萍如是说。
现年 19 岁的小亮(化名)系贵州凤冈人,他父亲在他 7 、 8 岁大的时候,便去世了,一直和母亲相依为命。去年年初,经介绍,小勇到丽水一家工厂打工。
2012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小亮多次伙同他人盗窃,总价值人民币 15000 余元,于今年 1 月 13 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刑事拘留。
庭审期间,小亮的母亲不停地擦拭着泪水,呆呆地望着自己的儿子,在法官引导下发表意见时,她哽咽地说到,“案发前,我根本不知道小孩做了犯法的事情……很多话想说但说不出来,他爸很早就不在了,是我没教育好……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
据阙法官介绍,通知该类被告人近亲属出庭,是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一种延伸,体现了对他们的人文关怀、感化和教育。
最终,法院根据小亮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宣判后,小亮流下了忏悔的眼泪,“看着母亲不停的哭,心里很不好受,她一个人把我拉扯大,很不容易,对不起她,一定好好改造……”
近年来,我院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不少积极探索,如建立未成年人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组织“青少年普法教育”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等等。为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目前,我院正与相关部门协商,拟保护组织,并配套出台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开展社会调查及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及细则。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五条 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