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涉案关系人。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被动接触上述人员时,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并告知其应当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情况,因此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要及时向组织说明或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条 对要求反映涉案诉求的各类人员(含有关部门的领导),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告知其采用书面形式反映;对坚持要求面谈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来访途径公开进行;属于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来访反映的,应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对领导同志口头转达涉案反映,未批转书面材料的,应制作电话记录或工作记录,再按规定转批交办。所有来信、来访、批件,均存入案件副卷,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案件承办人和审判组织其他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和施加不正当影响,也不得在涉案反映材料上签批任何实体处理或者倾向性意见。
第四条 人民法院一般工作人员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涉案关系人转交、邮寄的涉案材料,且与自己所办案件无关时,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
离退休人员收到上述涉案材料时,亦按此办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涉案关系人转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对属于职责范围内需阅批交办的,应经分管院长、部门正职、部门副职、审判长逐级转递,不得直接交给案件承办人;对不属于自己分管部门的材料但需转交的,应按照上述程序转递或者直接转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
第六条 立案信访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确定专人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涉案件材料的来源、时间、主要内容等进行登记,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涉及正在办理案件的,转案件承办法院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二)涉及已经办结案件的,转原案件承办法院或者原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三)涉及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四)涉及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转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上述工作应当在收到涉案材料后十五日内完成。
第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收到立案信访部门移交的登记表和涉案材料后,应当由部门内勤统一登记,并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经部门副职、审判长逐级转递,不得直接交给案件承办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审判组织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有不同看法并认为需要改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建议审判组织复议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由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非因履行职责,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以业务指导等为名向下级人民法院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及批转涉案材料。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材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案件承办人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转达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制作电话记录或工作记录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
(一)本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涉案关系人的;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涉嫌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打听案情,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违反规定批转涉案材料的;
(四)本人或者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应当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或者廉政监察员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另外一份送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填写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涉案关系人,以及其他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情形的,存入填写人的廉政档案。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批转涉案材料的,存入涉嫌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廉政档案。其中涉及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存入其廉政档案;涉及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转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存入其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身边人员、亲属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严禁其为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涉案关系人打听案情、说情。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发现下属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纠正措施。对办案过程中揣摩曲解领导阅批意图,故意偏离公正,违法审判、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干警的监督。干警发现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本院主要领导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离退休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严重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