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把防治腐败的目标定格在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上 , 把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 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 ,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强化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作为反腐败工作的核心。
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正确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深刻内涵。“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法治实践为基础的思维模式。还有一个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就是用什么样的眼光和思维去看待腐败、认识腐败。
运用法治思维认识腐败
人们一直把腐败当作政治范畴的问题 , 也习惯了用政治的手段和方法反对腐败 , 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运动式的、一阵风式的或者一波一波间歇式的开展反腐败斗争。眼前这方面的腐败严重了 , 就向它“宣战” , 对其予以严厉打击 , 过段时间那方面的腐败出现了 , 又调转枪头向其猛烈“开炮” , 这种缺乏长期性、经常性、恒定性和系统性的反腐败 , 不是没有效果 , 但难以巩固、不稳定 , 往往是头疼医头 , 脚疼医脚 , 摁下了葫芦浮起了瓢。要运用法治思维正确认识腐败 , 更多地从法治层面、法律角度来界定和理解腐败 , 这样可以更加突出腐败的性质 , 确定防治的重点 , 增强防治的效果 , 把治理腐败纳入法治的轨道。当前社会上对腐败确实存在一些模糊和不正确认识。
一些人片面认识腐败的严重程度 , 把干部队伍看成是“焦大眼里的荣国府”――没一个好人。还有人把什么都说成是腐败 , 科研学术领域抄袭现象比较多 , 就发明了新词“学术腐败”;还有弄虚作假的“彩票腐败”、超标配车的“公车腐败”、以药养医的“医疗腐败”等等;还有人把干部嫖娼、婚外恋等道德作风问题也叫做腐败。对腐败概念的模糊认识以及泛化是影响预防和惩治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 不仅模糊腐败的重点确认和程度评价 , 使反腐败失去了理论基础和理性思维 , 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 , 动摇了治理腐败的信心 , 消耗和分散了反腐败力量。
依据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 , 同时借鉴国际反腐败法制建设的成果 , 从法理上分析 , 腐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私利非法用权 , 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取私利 , 其中的“以权”是指使用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其中的“谋取”是故意使用非法手段 , 无论表现在履行职责上作为还是不作为;其中的“私”既包括个人 , 也包括家庭 , 还包括集团以及行业;其中的“利”既包括财物 , 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环境等各种权益。比如裙带关系在某些地方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 它就是利益固化的一种形式。
从古今中外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史中 , 我们可以看出腐败发展的轨迹 , 那就是无论在哪个阶段 , 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都是腐败的本质。我们应抓住这一本质 , 从确权、限权到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反腐和法治推动的方式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
运用法治思维预防腐败
把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权的能力作为防治腐败的基本途径 , 最根本的是要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 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尊重法律 , 敬畏法律 , 增强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目前在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缺乏的就是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 , 依然只是把法律当作工具来使用 , 法律对他有用他则依照法律来办 , 法律对他没用他则把法律放到一边。
人要常存敬畏之心 , 以使在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乃至科学发展的规律面前警戒与自省 , 谨言而慎行。为官者更应如此 , 要敬畏法律、敬畏人民、敬畏岗位。
敬畏法律 , 就是要明白手中的任何权力均由法出 , 行有法矩 , 使有规范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依法行使权力 , 有法必依 , 执法必严 , 违法必究。
敬畏人民 , 就是要明白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 , 人民是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 人民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行使权力的赋予者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的道理就深刻于此。
敬畏岗位 , 就是要明确岗位的责任与使命 , 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丝毫不敢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 , 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 稍有懈怠 , 祸害随之。
当前要特别注意解决三个问题 : 一是依法行权 , 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提高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力的能力和自觉性 , 要自觉地、主动地接受监督制约 , 包括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 , 让人民监督国家公职人员行权 ,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依法治权 , 切实做到机构法定、权力法定、程序法定和责任法定。法治的首要任务不是治民 , 而是约束和监督权力;三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尊重司法机关 , 相信司法机关 , 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替代司法机关 , 更不能以权压制或逼迫司法机关。
在目前的反腐败斗争中 , 依然存在着与法治背道而驰的现象和问题 , 有的对已经发生的严重腐败犯罪该查不查 , 甚至干扰执法 , 以权压法;有的以反腐为名排斥异己 , 打击报复 , 徇私枉法;有的打着法不责众的旗号 , 随意制定一些严重违背法律规范的临时政策 , 给严重腐败犯罪分子网开一面 , 这些“法外反腐”现象对反腐败的深入推进危害严重。无论是惩治还是预防腐败 , 也无论是查处大案要案还是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 都要严格依法进行。要强化专门工作 ,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审计等专门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